一、陈维立等涉嫌内幕交易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2年7月,证监会对“陈某”等账户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陈维立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犯罪,2013年2月,证监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案件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仕达)在与当地政府沟通后,通过了产学研园区“退二进三”政策项目。4月24日,爱仕达发布相关公告后,股价连续两天以涨停收盘。“爱仕达享受退二进三政策”属于《证券法》第75条规定的内幕信息。陈维立时任温岭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下发相关市长办公会议通知及制作会议纪要,系爱仕达享受“退二进三”政策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2年4月19日至20日,陈维立利用其朋友及亲属“陈某”账户累计买入“爱仕达”股票25.36万股,交易金额242.08万元。2012年5月7日全部卖出,获利9.45万元。账户具体操作人为陈维立及其亲属颜某某。颜某某通过配合陈维立操作“陈某”账户获悉内幕信息,同时其利用亲属“陈某某”和“林某某”账户于2012年4月19日至20日买入爱仕达109,660股,成交金额99.81万元,5月7日全部卖出,盈利8.8万元。
陈维立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76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所述情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将陈维立等人涉嫌犯罪情况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涉案当事人陈维立针对性地进行了反调查准备,不仅多次回避调查组人员,不配合调查,甚至串通关键人员说谎,唆使相关人员为其出具虚假证明,刻意隐瞒实情。调查组通过细致分析和周密部署,在掌握大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认定陈维立涉嫌内幕交易,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关于李民俊等涉嫌内幕交易案情况的通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3年2月4日,证监会对李民俊等人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2013年3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1年12月,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盈投资)董事长杨某知悉奥地利斯太尔公司有出售意向,通过中介机构对斯太尔公司进行调查。2012年7月6日,博盈投资停牌,11月5日,博盈投资复牌并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筹资近15亿元用于间接收购斯太尔公司。博盈投资拟进行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67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即“公司重大的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及“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该事项所涉信息为内幕信息。博盈投资时任董秘李民俊知悉并参与了公司相关重组事项,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经查,2012年7月1日,李民俊丈夫宋某通过朋友向异地杨某银行账户存入现金合计169万元,杨某妻子涂春苗为李民俊的亲戚,杨某账户交易“博盈投资”股票均为涂春苗操作。在杨某账户存入资金及交易“博盈投资”股票之前的期间内,涂春苗与李民俊进行多次联系,而涂春苗后来在与他人聊天过程中讲述了李民俊等人通过现金存款并指使其购入“博盈投资”股票的事实。7月2日,杨某证券账户买入“博盈投资”股票332,655股,买入金额168.9万元,11月21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255万余元,获利86万余元。
李民俊、涂春苗等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第76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所述情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证监会将李民俊、涂春苗等涉嫌内幕交易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本案中,李民俊等人为规避调查,利用异地他人账户下单买卖,通过他人进行大额现金存取,两地三组四人协同作案。我会调查人员通过周密调查和深入分析,成功锁定了嫌疑人员,最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嫌疑人陈维立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且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明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但在利益面前,仍然心存侥幸,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内幕交易牟取私利,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和证券市场“三公”原则,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嫌疑人李民俊身为上市公司董秘,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负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理应熟知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但其却为获取不法收益铤而走险,知法犯法。内幕交易是影响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毒瘤”,严重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无论以何种手段,证监会都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希望市场参与者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进行证券交易。
三、夏侯文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
根据媒体报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核查发现的线索,2011年11月,证监会对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原投资经理夏侯文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6月,证监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目前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夏侯文浩2009年6月进入平安资管,2009年12月起担任平安资管保险资产投资室的投资经理,先后负责三个保险资产管理账户的具体投资管理工作,2011年4月起升任投资室副经理。夏侯文浩在2010年2月至2011年5月实际管理保险资产账户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三个保险资产管理账户投资交易的有关未公开信息,使用“赵某某”、“夏某某”、“蒋某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保险资产账户买入相同股票11只,成交金额累计达1.46亿余元,获利919万余元。
夏侯文浩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相关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本案中,夏侯文浩规避监管的意图较为明显,使用的证券账户先后转挪于广州、上海等地多家证券营业部,账户资金更是通过其亲属、朋友等多人银行账户过桥走账。面对复杂案情,证监会调查人员经过周密部署和仔细调查,取得了扎实证据。在铁证面前,夏侯文浩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供认不讳,并在调查后期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本案是证监会查处的首例保险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夏侯文浩是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贪婪“硕鼠”,自上任投资经理到被证监会调查发现的一年多时间里,利用职位之便,盗取所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未公开信息,为己交易获利。他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保险资产买入同一股票获利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资产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且损害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应当依法严惩。 该负责人强调,保险资金已与证券投资基金等构成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经理和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一样管理着巨额资金,其“老鼠仓”行为,危害同样严重。对各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证监会一经发现查实,都将坚决打击,严惩不贷。参与资本市场的各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以本案警示自身,依法履行职责,坚守职业道德,远离“老鼠仓”等违法行为。